开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共同奋斗”。也正如江泽民所说:“可以相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领导下,会越来越好”。
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1、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正确处理民族问题
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在我国,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已被消灭,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没有了民族问题。特别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上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颠覆、破坏的活动也依然存在,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重要工作。
(1)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定了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各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先进与落后,在政治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不容许有任何民族歧视存在。所谓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政治权利、社会地位等方面一律平等。民族平等还包括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化和宗教信仰等。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逐步消除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方面的差距,才能保证和加强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维护国家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各民族的团结,就没有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稳定和繁荣。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在新时期搞好民族工作,最重要的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民族地区只有发展才能稳定、才能安定团结。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2)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国内各少数民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享受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综合民族和地区为一体的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我国各民族平等联合,共同发展的最好形式。它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聚居区行使当家做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实行自治的愿望,同时又能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体现了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在新时期实现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要继续坚定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2、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宗教问题
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将长期存在。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努力作好宗教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一定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四节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一、人民解放军是保卫祖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